歡迎前往fb中華民國撞球總會快樂園地,這是總會公開信息和球友們互動的園地,請多多使用,並大家告訴大家,協助推薦,謝謝您。(中華民國撞球總會fb目前局限選手公告用,無法開放,敬請見諒)
公告
102教師撞球賽競賽要點
4545102教師撞球賽競賽要點102教師撞球賽競賽要點
「102年新北市全國中小學教師撞球(9號球)錦標賽」競賽要點
一、 目的:推展教師正當休閒活動,促進教師交流聯誼。
二、 指導單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撞球總會
三、 主辦單位:新北市中等學校體育促進會
四、 協辦單位:新北市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 新北市體育總會 集賢撞球運動館
五、 承辦單位:新北市體育總會(撞球委員會)
六、 贊助單位:文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七、 比賽組別:
(一)男子個人賽(21日)
(二)女子個人賽(22日) (三)混合團體賽(22日)
八、 比賽日期:102年12月21、22日(星期六、日)10時,21日上午9時30分辦理報到及檢錄;得視報名隊數調整之。
九、 報名費:免費,球具自備並穿著運動服裝,相關參賽費用自理。
十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2年12月13日下午5時止。
報名方式:請e-mail至sctcaf@yahoo.com.tw
聯絡人:新北市體育總會撞球委員會 總幹事林上義 0935-242633
十二、比賽地點:集賢撞球運動館(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233號2樓) Tel:(02)22831919
十三、參賽資格:
(一)全國各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現職正式教師為限(代理代課教師、實習教師、專任運動教練、服役中之教師不得參賽)
(二)混合團體賽以「校」為單位,每隊2男1女,不得跨校組隊。
(三)個人賽每組每校最多可報名2位選手(主辦縣市得報名4人)。
(四)個人賽與混合團體賽之選手得重覆,惟賽程衝突時需自行調整參賽項目。
十四、比賽辦法:
(一)個人組視報名人數決定賽制,局數表如下─
1.男子組7局 2.女子組5局
(二)混合團體組採打點制(3戰2勝) ,單敗淘汰制或循環賽。每隊3人同時出賽,局數搶5局,勝2點之隊伍為勝隊,各隊出賽名單必須於開賽前30分鐘提交於大會檢錄組,提出後不得更改。
(三)比賽時應備妥教師證或貼有照片之在職服務證明,以備查驗。
十五、比賽規則:WPA9號球規則。
十六、獎勵:請依各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自行辦理續獎事宜。
(一)個人組:錄取3人,分別頒發獎盃、成績證明及高級球桿1組。
(二)團體組:錄取2組,分別頒發獎盃、成績證明及高級球桿3組。
十七、比賽爭議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審判委員會判決之,為最終判決。
十八、大會辦理參賽職隊員場地意外責任險,其餘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
十九、以上如有未盡事宜,於現場另行公布。
「102年新北市全國中小學教師撞球(9號球)錦標賽」報名表
校名:
學校地址:
領隊: 教練: 聯絡電話:
一、 男子個人組
編號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聯絡電話 E.mail 備註欄
1
2
3
4
二、 女子個人組
編號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聯絡電話 E.mail 備註
1
2
3
4
三、 男女混合團體組
編號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聯絡電話 E.mail 備註
1
2
備註:一、請將報名表傳真至新北市體育總會撞球委員會Fax (02)2283-5353
或E-mail:sctcaf@yahoo.com.tw
二、參賽選手隨身攜帶教師證或貼有照片之在職服務證明,以備查驗。
三、本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使用。
102年高雄市第一屆理事長盃撞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4070102年高雄市第一屆理事長盃撞球錦標賽競賽102年高雄市第一屆理事長盃撞球錦標賽競賽規程規程
102年高雄市第一屆理事長盃撞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宗 旨:推展中小學撞球運動,培養基層撞球運動選手,活絡各校情誼。
二、 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三、 主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高雄市體育處
四、 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撞球委員會
五、 協辦單位:聖戰士撞球競技館
六、 比賽項目:花式撞球9號球
七、 比賽日期:(一)高中組─團體賽102年12月5日(共計1天)
(二)國中組─團體賽102年12月2、3、4日(共計3天)
(三)國小組─個人賽102年12月4日(共計1天)
八、 比賽地點:聖戰士撞球競技館
地址:高雄市小港區康莊路136號2樓 電話:07-8037501
九、 比賽組別:(一)高中男生組9號球團體賽 (二)高中女生組9號球團體賽
(三)國中男生組9號球團體賽 (四)國中女生組9號球團體賽
(五)國小男生組9號球個人賽 (六)國小女生組9號球個人賽
十、 參賽資格:
(一)高雄市各公、私立國小及國、高中職在學學生均可報名。
(二)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
(三)團體賽(每隊至多4人)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賽,每組每校不限隊數,不得跨
校組隊。
十一、 競賽辦法:
(一)團體賽採打點制─3戰2勝,每隊三人同時開賽,勝二點之隊伍為勝隊。
(二)各隊出賽名單必須填寫完整並請教練簽名於開賽前30分鐘提交予大會檢錄
組,提出後不得更改。
(三)花式撞球9號球局數表如下:
1.高中男生組6局 2.高中女生組5局
3.國中男生組5局 4.國中女生組4局
5.國小男生組3局 6.國小女生組3局
(四)比賽時間採沒收比賽制,限時60分鐘。局數多者為勝。比數相同以該局結
束後勝負判定。比賽時間剩餘15分鐘內不可以喊暫停。暫停以5分鐘為限。
(五)報名人/隊數在4(含)人/隊以上之組別,賽制採雙敗淘汰賽制至全部賽程
結束。報名人/隊數不足4人/隊之組別,賽制採單循環賽制。
十二、 競賽規則:採用WPA 9號球規則。
十三、 獎 勵:
(一)團體賽獲勝隊伍,前四名頒發獎盃一座,每位選手頒發獎狀乙紙,第五名
並列頒發獎狀乙紙。國小個人組比賽優勝前四名頒發獎牌乙面暨獎狀乙
紙,第五名並列頒發獎狀乙紙。
(二)凡參加團體賽項目全部賽程中未出賽者不發給獎狀。
十四、 申 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項目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書應由領隊及教練簽名蓋章,向審判委員會或裁判長正式提出,
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理由未能成立
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五、 比賽爭議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為最終判決。
十六、 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
資格及己得或應得的名次,並收回己已發給之獎牌、獎狀,由下一名遞補。
(二)參加團體賽之隊伍,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
參賽資格及己得或應得的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獎狀,由下一名遞補。
(三)代表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當
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由審判委員當場給予職隊員停賽處分。
(四)參賽選手或隊伍未依規定時間內出場比賽,該場(點)比賽將以棄權論處。
(五)各參賽選手必須隨身攜帶附有可辨識照片之學生證(須蓋有102學年度第1
學期註冊章),以供大會查驗,否則以資格不符論處。
(六)參賽選手服裝規定:各參賽選手參加比賽,必須穿著正式比賽服裝或各校
校服(上衣為準)或各校體育運動服裝(上衣為準)或撞球隊服,並著皮鞋或
運動鞋,不得著短褲或涼鞋、拖鞋等。服裝不符規定者,予以限時改善,
屆時仍無法改善者不得出場比賽。
(七)比賽會場嚴禁吸菸、撥打或接手機,違反者一律請離開比賽現場。
十七、 競賽管理:
(一)由本會負責各項競賽技術工作。
(二)審判委員由本會聘請之。
(三)裁判員由本會聘請之。
十八、 報名: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02年11月22日下午五時截止(以E-MAIL為準)。
(二)聯絡電話:手機0921245678 李振邦主委
(三)E-mail:ksbctw@yahoo.com.tw
(四)報名費以比賽現場繳交為準
十九、 報名費:高中組及國中組每隊皆為陸百元整,為推展國小撞球運動國小組免
收報名費。
廿、保險相關事宜:本次比賽舉辦期間場地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由主辦單位負責辦
理,各參賽隊伍與個人請務必自行辦理其他必要之保險事宜。
廿一、本比賽洽詢電話0972006614撞球委員會副總幹事郭家豪 0921-245678 撞
球委員會主委李振邦。
廿二、本競賽帶隊老師、教練及裁判、工作人員,得依秩序冊所列名單准予公假派
代,得獎學校請給予帶隊老師教練敘獎。
廿三、若有未盡事宜請依比賽現場宣布或公佈為準
廿四、敬請教育局以電子公文轉知所屬高中職、國中、國小學校踴躍報名參加。
廿五、本競賽規程經本會呈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體育處核備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廿六、比賽最新訊息請見高雄市體育會撞球委員會網站ksbctw@yahoo.com.tw。
廿七、本場比賽增設精神總錦標獎,冠軍5000元、亞軍2500元、季軍1500元 評
審委員由審判委員兼任之
102年大專撞球聯賽競賽規程/報名表/指定用球CYCLOP
7411102年大專撞球聯賽競賽規程102年大專校院撞球聯賽領隊暨教練報名表
中華民國102年大專校院撞球聯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本競賽規程報奉教育部體育署102年 月 日 號函核備。
二、宗 旨:為提升全國大專院校撞球運動技術水準,提倡撞球運動風氣,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及增進校際情誼,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撞球總會。
五、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撞球委員會、中華民國撞球總會職業委員會、中華民國撞球總會女子委員會、新北市樹林區時代撞球館。
六、比賽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星期一)至12月6日(星期五)。
七、比賽地點:新北市時代撞球館(新北市樹林區博愛街89號5樓)。
八、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
九、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02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正式學制者)為限(選讀生、先修生、旁聽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十、比賽各級資格:
(一)比賽分組類別:
1.公開男生組:凡曾經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或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之在學男生,一律參加本組。其餘應參加公開組之特殊情形另規定於第九條第二項。
2.公開女生組:凡曾經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或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之在學女生,一律參加本組。其餘應參加公開組之特殊情形另規定於第九條第二項。
3.一般男生組:凡非屬於前述第九條第一項第1款所列情形之大專校院在學男生,一律參加本組。
4.一般女生組:凡非屬於前述第九條第一項第2款所列情形之大專校院在學女生,一律參加本組。
(二)前述「曾經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係指曾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並入學者。
(三)前述「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 9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0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學系 12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5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3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6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 14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15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 16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17 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國術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競技運動學系 18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四)其餘應參加公開組之特殊情形如下:
1.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公開男生組」或「公開女生組」資格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2.曾入選各級國家代表隊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3.大專體總所屬各會員學校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上述1或2之資格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4.凡登錄為中華民國撞球總會職業委員會之會員,且於前一年度或當年度排名32名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比賽。
5.凡登錄為中華民國撞球總會女子委員會之會員,且於前一年度或當年度排名16名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比賽。
6.一般組選手可越級報名公開組,公開組選手不可以降級報名一般組。
(註:各隊如有不符比賽資格規定之選手出賽,並經查屬實,得依第十九條罰則處理。)
十一、比賽項目:(一)大專男子公開組9號球個人賽。
(二)大專男子公開組8號球個人賽。
(三)大專男子公開組9號球雙打賽。
(四)大專女子公開組9號球個人賽。
(五)大專女子公開組9號球雙打賽。
(六)大專男子一般組9號球個人賽。
(七)大專男子一般組9號球雙打賽。
(八)大專男子一般組9號球團體賽。
(九)大專女子一般組9號球個人賽。
(十)大專女子一般組9號球雙打賽。
(十一)大專女子一般組9號球團體賽。
十二、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02年11 月12日截止 ( 以郵戳為憑 )
(二)報名手續:請先將報名資料,加蓋學校關防或體育室(組)章,連同報名費(郵
局匯票抬頭,請書寫中華民國撞球總會)請以掛號寄至臺北市11083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524巷1弄29號,中華民國撞球總會收即可,另請將報名表電子檔寄至bact.tw@msa.hinet.net(信件名稱請註明大專撞球聯賽報名表)如未繳交報名表電子檔視同未完成報名,任何問題請電洽(02)2728-1993李志男副秘書長。
(三)請各校務必於報名表中填寫領隊、教練及管理。
(四)競賽代辦費:團體賽每隊繳交新臺幣貳仟元整,個人賽每人繳交新臺幣肆佰元整。
(五) 保險費:各校隊職員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十三、競賽辦法:
(一)採用WPA 8號球、9號球規則。
(二)報名人數規定:1.個人賽:每校每項以二人為限。
2.雙打賽:每校以二組為限。
3.團體賽:每校以一隊為限,每隊五名。團體賽採取2單1雙,同時進行。
4.選手不得重複報名參加,每人限參加一項比賽。
(三) 實際參賽隊(人)數僅1個者,不辦理該項(組)比賽。
十四、比賽方式:
(一)個人賽:1.男子公開9號球─預賽搶8局,決賽搶9局。
2.男子公開8號球─預賽搶6局,決賽搶7局。
3.女子公開9號球─預賽搶7局,決賽搶8局。
4.男子一般9號球─預賽搶6局,決賽搶7局。
5.女子一般9號球─預賽搶5局,決賽搶6局。
(二)團體賽:1.男子一般9號球─預賽搶6局,決賽搶7局。
2.女子一般9號球─預賽搶5局,決賽搶6局。
(三)雙打賽:局數與個人賽相同,同組選手的出桿順序為一人一球。
(四)成績計分方式:比賽中的計分與排球均由選手執行,由裁判確認。選手得分後,應立即執行計分。
(五)比賽制度:視報名人/隊數而定(原則如下列所示),於抽籤日公佈。
1.各組報名人/隊數若少於7人/隊(含)時,比賽採單循環制,輪流衝球。
2.各組之報名人/隊數若為8人/隊(含)以上時,比賽採雙敗制,輪流衝球。
十五、比賽抽籤:
(一)訂於 102年11月19日(星期二)下午2時–假中華民國撞球總會會議室(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524巷1弄29號)舉行,不另行通知。
(二)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六、領隊會議:
(一)日期及地點:訂於102年12月1日(星期日)下午2時於比賽會場舉行領隊會議,不另行通知。
十七、比賽規則︰
(一)選手出場比賽,必須攜帶學生證,以備查驗,違者以棄權論,並取消其比賽資格。
(二)選手應遵守比賽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得以停止其比賽權。
(三)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及分點同時舉行,各隊不 得異議。
(四)參賽選手,請著整齊服裝出賽,不得著牛仔褲、短褲、汗衫、拖鞋出賽;參加團體賽選手之上衣樣式需統一。
(五)團體賽時,參賽隊伍若未達四個人,全隊以棄權論。
(六) 比賽進行中嚴禁選手與領隊、教練或其他隊友交談,手機也請關機或開振動(可交由領隊或教練代為保管),比賽時一律不可接聽手機,手機響了沒有接聽,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對手得一局,第三次違反者以「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論處。
(七)每場比賽經大會公告開賽後,逾時5分鐘以內未到比賽球檯者不予處分,逾時5分鐘以上者扣一局,逾時10分鐘以上未到達球檯之選手,經裁判員及裁判長簽認後,該場次比賽以棄權論處。
(八)每場比賽雙方選手各有一次要求暫停的權利(必須在局與局之間要求),每次暫停時間為5分鐘。暫停時間結束後,逾時5分鐘內未到達比賽球檯之選手扣一局,逾時10分鐘以上未到達球檯之選手,經裁判員及裁判長簽認後,該場次比賽以棄權論處。
(九)若有冒名頂替之情事,冒名者以及被冒名者,皆以「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論, 處以棄權論處外,其所參賽紀錄一律取消,並不得再參賽。
(十)比賽中,比賽選手不得與任何人交談,避免妨礙比賽公正。違者以犯規論處,再 犯者,以「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以棄權論處。
(十一)凡在比賽中同一球員被裁判罰出場者,在審判委員會處理之前,次場出賽應停止 比賽,若再警告時,則應再停賽乙場。
(十二)選手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違者裁判有停止比賽之權。
(十三)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決定即為 終決。
(十四)非當場比賽之選手,不得進入比賽場地內,比賽已結束之選手應迅速離開比賽 場地,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十五)會場內一律禁止吸菸、嚼檳榔及使用閃光燈,違者經勸阻不聽,得由大會請離會場。
十八、獎勵:
(一) 錄取優勝之原則如下:各組報名隊數在16人/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8名; 15至14人/隊時取7名;13至12人/隊時取6名;11至10/隊時取5名;9至8人/隊時取4名;7至6人/隊時取3名;5至4人/隊時取2名;3至2人/隊時取一名。
(二) 各組前三名優勝隊伍由大會頒發獎狀、獎盃乙座及獎助學金;四至八名由大會頒發獎狀。
(三) 個人賽獎助學金頒發標準:第一名─新臺幣5000元、第二名─新臺幣3000元、第三名─新臺幣2000元。
(四) 雙打賽獎助學金頒發標準:第一名─新臺幣8000元、第二名─新臺幣5000元、第三名─新臺幣3000元。
(五) 團體賽獎助學金頒發標準:第一名─新臺幣15000元、第二名─新臺幣8000元、第三名─新臺幣4000元。
十九、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ㄧ經查獲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有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選手身份經查證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呈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事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廿、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選手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1小時內 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一) 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廿一、附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競賽規程經呈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