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文轉知-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1條、第3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040010846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主辦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SportAccord)所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所屬之亞洲單項運動協會。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認可協會或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單位之國際(亞洲)組織。
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比賽,除有會前賽、資格賽或訂有參賽標準者外,其參賽國(地區)及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前二名:應有四國(地區)及四隊(人)以上。
二、第三名:應有五國(地區)及五隊(人)以上。
三、前二款以外之名次:應有六國(地區)及六隊(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