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1780  

109年10月7日教育部頒布
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揚年度內我國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特設置體育運動精英獎(以下簡稱精英獎);其獎勵項目及資格如下:
一、最佳男運動員獎:運動成績優良,為國爭光,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之男性運動選手。
二、最佳女運動員獎:運動成績優良,為國爭光,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之女性運動選手。
三、最佳教練獎:培訓運動選手成績優良,為國爭光,對國家有具體貢獻之教練。
四、最佳運動團隊獎:於運動競賽有傑出表現之運動團隊。
五、最佳新秀運動員獎:於各該運動賽會有傑出表現,十三歲至十八歲具潛力之青少年選手。
六、最佳運動精神獎:具有令人感佩之運動精神,足為國人效法之運動選手。
七、特別獎:各該年度有提升國家榮譽之特殊運動成就或事蹟,足為國人表率之運動選手、教練、運動團隊、個人或團體。
八、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我國體育運動之推展,有重大貢獻,足為國人典範之運動選手、教練或個人。
前項各款獎勵項目,每屆以頒給一人或一隊為限。但第四款最佳運動團隊獎,得視各該年度賽會及推薦數多寡,分別頒給最佳男女運動團隊各一隊。
第一項第五款最佳新秀運動員獎及第八款終身成就獎,每人以獎勵一次為限。
第五條 精英獎除特別獎及終身成就獎外,各獎勵項目之評審,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選會:就依第三條規定受推薦之人選,評選出各獎勵項目入圍名單;各獎勵項目入圍人數或團隊,以不超過五人或五隊為原則。
二、決選會:就前款入圍名單,評選出各獎勵項目得獎人(隊)。
各獎勵項目受推薦人選經評審皆未達獎勵規定者,各獎勵項目得從缺。
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列入各該年度評選事蹟之重大國際運動賽會,得於初選會召開後,再行就各該賽會辦理第二次推薦及初選作業。
依前項評選入圍人數或團隊以不超過三人或三隊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