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大專撞球聯賽競賽規程/報名表/指定用球CYCL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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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1CYCLOP新球圖檔102年大專撞球聯賽競賽規程102年大專校院撞球聯賽領隊暨教練報名表
中華民國102年大專校院撞球聯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本競賽規程報奉教育部體育署102年 月 日 號函核備。
二、宗 旨:為提升全國大專院校撞球運動技術水準,提倡撞球運動風氣,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及增進校際情誼,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撞球總會。
五、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撞球委員會、中華民國撞球總會職業委員會、中華民國撞球總會女子委員會、新北市樹林區時代撞球館。
六、比賽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星期一)至12月6日(星期五)。
七、比賽地點:新北市時代撞球館(新北市樹林區博愛街89號5樓)。
八、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
九、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02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正式學制者)為限(選讀生、先修生、旁聽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十、比賽各級資格:
(一)比賽分組類別:
1.公開男生組:凡曾經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或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之在學男生,一律參加本組。其餘應參加公開組之特殊情形另規定於第九條第二項。
2.公開女生組:凡曾經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或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之在學女生,一律參加本組。其餘應參加公開組之特殊情形另規定於第九條第二項。
3.一般男生組:凡非屬於前述第九條第一項第1款所列情形之大專校院在學男生,一律參加本組。
4.一般女生組:凡非屬於前述第九條第一項第2款所列情形之大專校院在學女生,一律參加本組。
(二)前述「曾經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係指曾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並入學者。
(三)前述「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 9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0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學系 12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5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3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6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 14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15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 16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17 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國術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競技運動學系 18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四)其餘應參加公開組之特殊情形如下:
1.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公開男生組」或「公開女生組」資格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2.曾入選各級國家代表隊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3.大專體總所屬各會員學校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上述1或2之資格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4.凡登錄為中華民國撞球總會職業委員會之會員,且於前一年度或當年度排名32名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比賽。
5.凡登錄為中華民國撞球總會女子委員會之會員,且於前一年度或當年度排名16名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比賽。
6.一般組選手可越級報名公開組,公開組選手不可以降級報名一般組。
(註:各隊如有不符比賽資格規定之選手出賽,並經查屬實,得依第十九條罰則處理。)
十一、比賽項目:(一)大專男子公開組9號球個人賽。
(二)大專男子公開組8號球個人賽。
(三)大專男子公開組9號球雙打賽。
(四)大專女子公開組9號球個人賽。
(五)大專女子公開組9號球雙打賽。
(六)大專男子一般組9號球個人賽。
(七)大專男子一般組9號球雙打賽。
(八)大專男子一般組9號球團體賽。
(九)大專女子一般組9號球個人賽。
(十)大專女子一般組9號球雙打賽。
(十一)大專女子一般組9號球團體賽。
十二、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02年11 月12日截止 ( 以郵戳為憑 )
(二)報名手續:請先將報名資料,加蓋學校關防或體育室(組)章,連同報名費(郵
局匯票抬頭,請書寫中華民國撞球總會)請以掛號寄至臺北市11083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524巷1弄29號,中華民國撞球總會收即可,另請將報名表電子檔寄至bact.tw@msa.hinet.net(信件名稱請註明大專撞球聯賽報名表)如未繳交報名表電子檔視同未完成報名,任何問題請電洽(02)2728-1993李志男副秘書長。
(三)請各校務必於報名表中填寫領隊、教練及管理。
(四)競賽代辦費:團體賽每隊繳交新臺幣貳仟元整,個人賽每人繳交新臺幣肆佰元整。
(五) 保險費:各校隊職員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十三、競賽辦法:
(一)採用WPA 8號球、9號球規則。
(二)報名人數規定:1.個人賽:每校每項以二人為限。
2.雙打賽:每校以二組為限。
3.團體賽:每校以一隊為限,每隊五名。團體賽採取2單1雙,同時進行。
4.選手不得重複報名參加,每人限參加一項比賽。
(三) 實際參賽隊(人)數僅1個者,不辦理該項(組)比賽。
十四、比賽方式:
(一)個人賽:1.男子公開9號球─預賽搶8局,決賽搶9局。
        2.男子公開8號球─預賽搶6局,決賽搶7局。
3.女子公開9號球─預賽搶7局,決賽搶8局。
        4.男子一般9號球─預賽搶6局,決賽搶7局。
5.女子一般9號球─預賽搶5局,決賽搶6局。
(二)團體賽:1.男子一般9號球─預賽搶6局,決賽搶7局。
2.女子一般9號球─預賽搶5局,決賽搶6局。
(三)雙打賽:局數與個人賽相同,同組選手的出桿順序為一人一球。
(四)成績計分方式:比賽中的計分與排球均由選手執行,由裁判確認。選手得分後,應立即執行計分。
(五)比賽制度:視報名人/隊數而定(原則如下列所示),於抽籤日公佈。
1.各組報名人/隊數若少於7人/隊(含)時,比賽採單循環制,輪流衝球。
2.各組之報名人/隊數若為8人/隊(含)以上時,比賽採雙敗制,輪流衝球。
十五、比賽抽籤:
(一)訂於 102年11月19日(星期二)下午2時–假中華民國撞球總會會議室(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524巷1弄29號)舉行,不另行通知。
(二)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六、領隊會議:
(一)日期及地點:訂於102年12月1日(星期日)下午2時於比賽會場舉行領隊會議,不另行通知。
十七、比賽規則︰
(一)選手出場比賽,必須攜帶學生證,以備查驗,違者以棄權論,並取消其比賽資格。
(二)選手應遵守比賽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得以停止其比賽權。
(三)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及分點同時舉行,各隊不 得異議。
(四)參賽選手,請著整齊服裝出賽,不得著牛仔褲、短褲、汗衫、拖鞋出賽;參加團體賽選手之上衣樣式需統一。
(五)團體賽時,參賽隊伍若未達四個人,全隊以棄權論。
(六) 比賽進行中嚴禁選手與領隊、教練或其他隊友交談,手機也請關機或開振動(可交由領隊或教練代為保管),比賽時一律不可接聽手機,手機響了沒有接聽,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對手得一局,第三次違反者以「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論處。
(七)每場比賽經大會公告開賽後,逾時5分鐘以內未到比賽球檯者不予處分,逾時5分鐘以上者扣一局,逾時10分鐘以上未到達球檯之選手,經裁判員及裁判長簽認後,該場次比賽以棄權論處。
(八)每場比賽雙方選手各有一次要求暫停的權利(必須在局與局之間要求),每次暫停時間為5分鐘。暫停時間結束後,逾時5分鐘內未到達比賽球檯之選手扣一局,逾時10分鐘以上未到達球檯之選手,經裁判員及裁判長簽認後,該場次比賽以棄權論處。
(九)若有冒名頂替之情事,冒名者以及被冒名者,皆以「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論, 處以棄權論處外,其所參賽紀錄一律取消,並不得再參賽。
(十)比賽中,比賽選手不得與任何人交談,避免妨礙比賽公正。違者以犯規論處,再 犯者,以「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以棄權論處。
(十一)凡在比賽中同一球員被裁判罰出場者,在審判委員會處理之前,次場出賽應停止 比賽,若再警告時,則應再停賽乙場。
(十二)選手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違者裁判有停止比賽之權。
(十三)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決定即為 終決。
(十四)非當場比賽之選手,不得進入比賽場地內,比賽已結束之選手應迅速離開比賽 場地,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十五)會場內一律禁止吸菸、嚼檳榔及使用閃光燈,違者經勸阻不聽,得由大會請離會場。

十八、獎勵:
(一) 錄取優勝之原則如下:各組報名隊數在16人/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8名; 15至14人/隊時取7名;13至12人/隊時取6名;11至10/隊時取5名;9至8人/隊時取4名;7至6人/隊時取3名;5至4人/隊時取2名;3至2人/隊時取一名。
(二) 各組前三名優勝隊伍由大會頒發獎狀、獎盃乙座及獎助學金;四至八名由大會頒發獎狀。
(三) 個人賽獎助學金頒發標準:第一名─新臺幣5000元、第二名─新臺幣3000元、第三名─新臺幣2000元。
(四) 雙打賽獎助學金頒發標準:第一名─新臺幣8000元、第二名─新臺幣5000元、第三名─新臺幣3000元。
(五) 團體賽獎助學金頒發標準:第一名─新臺幣15000元、第二名─新臺幣8000元、第三名─新臺幣4000元。
十九、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ㄧ經查獲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有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選手身份經查證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呈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事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廿、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選手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1小時內 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一) 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廿一、附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競賽規程經呈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