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全國運動會撞球項目資格賽競賽規程-040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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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全國運動會撞球項目資格賽競賽規程

壹、依 據:本競賽規程報奉教育部體育署104年4月2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40009243號函核備。
貳、主 旨:為提昇參加中華民國104年全國運動會撞球項目競賽水準,特舉辦資格賽遴選優秀撞球選手,參加中華民國104年全國運動會會內賽。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104年全國運動會籌備處。
肆、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撞球總會。
伍、協辦單位:新北市集賢撞球運動館、新北市亞運保齡球館撞球部。
陸、比賽日期:(比賽當日上午9點報到檢錄)。
一、男子9號球─104年6月22日至6月23日。
二、女子9號球─104年6月23日至6月24日。
三、男子8號球─104年6月24日至6月25日。
四、女子8號球─104年6月25日至6月26日。
五、男子司諾克─104年6月26日至6月27日。
柒、競賽地點:
一、花式撞球:集賢撞球運動館 (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233號2樓,電話:02-22831919)。
二、司諾克撞球:亞運保齡球館撞球部(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338號,電話:02-22768979)。
捌、選手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在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3年以上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104年9月9日為準】。但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金門縣或連江縣服役之現役軍人,得依其意願選擇代表金門縣或連江縣或設籍地區(應符合設籍連續滿3年以上之規定),並僅限代表1個單位參賽。
(二)出境二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依法逕為遷出登記者,於賽前返國仍得代表原設籍縣市參賽(被戶政事務所遷出登記前須在原設籍地區設籍達2年6個月以上)。
(三)旅居國外滿3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從未參加全運會者,於賽前返國復籍者,代表設籍縣市註冊參賽。
(四)外籍人士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於初設戶籍登記前,應於其代表設籍縣市連續居留滿3年以上,並於初設戶籍登記連續滿1年以上者,代表設籍縣市參賽。
二、年齡規定:參賽選手年齡限滿14歲以上(民國90年10月17日前出生者),未滿18歲之選手註冊時,應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選拔程序:參賽選手應參加其代表單位舉辦之運動會或單項運動選拔賽或依其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之成績,由各參賽單位選拔委員會經公開選拔程序,取得代表資格。
玖、競賽項目:一、男子9號球個人賽, 二、男子8號球個人賽, 三、男子司諾克個人賽,
四、女子9號球個人賽, 五、女子8號球個人賽。
拾、報名:
一、報名期限:自104年4月20日起至4月27日止,逾時概不受理報名。
二、受理報名單位:中華民國104年全國運動會籌備處。
三、報名人數:每單位男子選手報名以6人為限,女子選手報名以4人為限。
四、所有比賽項目每單位最多派兩名選手參加。
五、花式撞球個人賽選手得報名參加花式撞球個人賽所有項目。司諾克撞球選手不得與花式撞球選手重複。
拾壹、競賽制度:採分組雙淘汰制,分組數量依實際報名人數訂定,於領隊會議時正式公佈。
拾貳、比賽規定:
一、比賽局數:1.男子9號球搶9局、男子8號球搶7局、
2.女子9號球搶7局、女子8號球搶6局。
3.男子司諾克個人賽(3戰2勝制)。
二、比賽選手必須在比賽開始前30分鐘辦理報到、接受檢錄。
三、比賽選手必須穿著POLO衫(長、短袖不拘)、素面深色之長褲(禁穿牛仔褲或其他奇形怪狀之長褲)、深色皮鞋。
拾參、錄取名額:
一、 中華民國104年全國運動會撞球各項比賽,以舉辦單位1名及經中華民國撞球總會所舉辦之資格賽前15名,共遴選16名參加全國運動會會內賽。
二、 各縣市選手必須報名參加「中華民國104年全國運動會撞球項目資格賽」,取得前15名之成績者,始得參加會內賽,惟會內賽名單須與資格賽相同,不得更換。
三、 資格賽第16名至20名必須依序排名,遇有須遞補之情況發生時,得視情況依序遞補。
拾肆、採用規則:依據WPA 8號球規則、9號球規則及WPBSA司諾克規則規定辦理。
拾伍、技術人員:
一、裁判人員:裁判長及裁判員由中華民國撞球總會聘請。
二、審判委員:審判委員共5人,由中華民國撞球總會聘請。
拾陸、會議:
一、領隊會議:104年6月21日下午2時於比賽會場召開,不另行通知。
二、裁判會議:104年6月21日下午6時於比賽會場召開。
拾柒、申訴: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並向審判委員會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議裁定其申訴理由未能成立時,得没收其保證金。
拾捌、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審判委員會議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拾玖、罰則:依據中華民國104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相關規定辦理。
貳拾、本競賽規程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暨中華民國104年全國運動會籌備處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