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撞球錦標賽競賽規程-司諾克5-6日-全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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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撞球錦標賽競賽規程-司諾克5-6日

101學年度中等學校撞球錦標賽比賽須知

101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撞球錦標賽競賽規程-司諾克5-6日

101學年度報名表

101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撞球錦標賽各縣市代表名單-請確認

101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撞球錦標賽各縣市代表名單

101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撞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本競賽規程報奉教育部101年9月10日臺體(一)字1010168048號函暨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9月18日體委競字第1010035959號函核准。

二、宗 旨:推展中等學校撞球運動,培養基層撞球運動選手。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撞球總會

五、承辦單位:新北市體育會撞球委員會、臺北市體育總會撞球協會

六、協辦單位:新北市時代撞球館、臺北市民生BOSS撞球育樂會館

七、比賽項目:(一)高中男子組:1.9號球個人賽 2.9號球團體賽 3.8號球個人賽 4.司諾克個人賽

(二)高中女子組:1.9號球個人賽 2.9號球團體賽

(三)國中男子組:1.9號球個人賽 2.9號球團體賽

(四)國中女子組:1.9號球個人賽 2.9號球團體賽

八、參賽資格:

學籍規定─

(一)參加比賽之選手,以各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讀者為限。

(二)在國中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組。

(三)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必須具有就讀學校6個月以上之學籍(以教育主管機關

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日開始計算),或非因「挖角」之因素而轉學或重考者,仍

可報名參賽,唯必須由原就讀學校開具證明書,並於報名時一併繳交,否則不接受

其報名。備註:前述轉學生或重考生仍必須符合本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年齡規定:

1.高中組:民國81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國中組:民國84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五)團體賽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賽,每組每校限派一隊,並不得跨校組隊。

(六)各組報名選手不得跨項參賽,唯高中男子組司諾克個人賽除外。

(七)各縣市參加個人組複賽選手名額如下:

1.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承辦本錦標賽之縣/市:

高中男子組4人

高中女子組4人

國中男子組4人

國中女子組4人

2.其他各縣市參加個人組複賽選手名額如下:

高中男子組2人

高中女子組2人

國中男子組2人

國中女子組2人

(八)各縣市參加團體組複賽隊數如下:

1.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承辦本錦標賽之縣/市各3隊。

2.其他各縣市皆為2隊。

3.團體賽每隊最多報名4人。

(九) 各項比賽報名人(隊)數未滿8人(隊)時,得公開接受各縣市有意願參加者

報名,至8人(隊)額滿為止或新公告報名截止日期為限。但於新公告報名截

止日到期後仍未滿8人(隊)時,得公開徵求已報名參加該項目賽程各校增派

人(隊)報名參賽。

(十) 100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撞球錦標賽各組團體賽獲第1名之縣市得增加報名1隊

(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承辦本錦標賽之縣/市除外)。

(十一)100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撞球錦標賽各組獲前4名者,若本屆仍獲選參加 同項目比賽者,為本屆比賽之當然種子隊伍(選手)。

九、競賽辦法:

(一)報名人/隊數在8(含)人/隊以上之組別,賽制採雙敗淘汰賽制至全部賽程結束。

(二)報名人/隊數不足8人/隊之組別,賽制採單循環賽制。

(三)司諾克撞球採3戰2勝雙敗淘汰賽制。

(四)實際參賽隊(人)數僅1個者,不辦理該項(組)比賽。

(五)參加團體賽各隊每場比賽皆必須提出三人之出賽名單,不足三人者不予接受,若無法於開賽前補足者,該場比賽以棄權論;若前述情況生於單循環賽時,則該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並取消其比賽紀錄。

(六)單循環賽制之排名方法:先以各選手之積分排定名次,若積分相同時則以下列步驟判定名次:(1)比較同分選手之總得局數,總得局數多者,排名較前。若總得局數相同時,則(2)比較同分選手之總失局數,總失局數少,排名較前。若總失局數又相同時,則(3)比較同分選手之間的關係。在團體賽中,同分各隊於比較總得局數之前,須先比較總得點數及總失點數。

(七)花式撞球9號球局數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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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男子組8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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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子組6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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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男子組7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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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女子組5局

(八)花式撞球8號球局數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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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男子組6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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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團體賽採打點制─3戰2勝,每隊3人同時開賽,局數與個人賽相同,勝2點之隊

伍為勝隊。參加團體賽各隊必須填寫完整3人之出賽順序名單,並於開賽前30分鐘提交予大會檢錄組,提出後不得更改。

(十)各組之5、6、7、8名須加賽。

十、競賽規則:採用WPA8號球規則、WPA9號球規則及WPBSA司諾克撞球規則。

十一、獎 勵:

(一)各組比賽優勝前四名頒發獎盃乙座暨獎狀乙紙,5至8名頒發獎狀乙紙;團體賽獲

獎隊伍,每位選手各得獎狀乙紙。

(二)凡參加項目全部賽程中未出賽者不發給獎狀。

十二、申 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項目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請,不得

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書應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向審判委員會或裁判長正式提出,並繳交保

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理由未能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三、比賽爭議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為最終判決。

十四、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

得或應得的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盃、獎狀,由下一名遞補。

(二)參加團體賽之隊伍,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

及已得或應得的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盃、獎狀,由下一名遞補。

(三)代表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當行為、延

誤比賽、妨礙比賽,由審判委員當場給予職隊員停賽處分。

(四)參賽選手或隊伍未依規定時間內出場比賽,該場(點)比賽將以棄權論處。

(五)各參賽選手必須隨身攜帶附有可辨識照片之學生證(須蓋有101學年度第1學期註

冊章),以供大會查驗,否則以資格不符論處。

(六)參賽選手服裝規定:各參賽選手參加比賽,必須穿著正式比賽服裝或各校校服(上

衣為準)或各校體育運動服裝(上衣為準)或撞球隊服,團體賽選手請統一比賽服

裝,並著皮鞋或運動鞋,不得著短褲或涼鞋、拖鞋等。服裝不符規定者,予以限時

改善,屆時仍無法改善者不得出場比賽。

(七)比賽會場嚴禁吸菸,違反者一律請離開比賽現場。

十五、本比賽為符合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其甄試資格取得所需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及獲得最優級組前幾名隊伍(人)數,如下列:

(一)參賽隊(人)數為16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8名。

(二)參賽隊(人)數為14或15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7名。

(三)參賽隊(人)數為12或13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6名。

(四)參賽隊(人)數為10或11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5名。

(五)參賽隊(人)數為8或9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4名。

(六)參賽隊(人)數為6或7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3名。

(七)參賽隊(人)數為4或5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2名。

(八)參賽隊(人)數為3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1名。

十六、惟本比賽成績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將『撞球』列為競賽

種類(或項目)時,依規定將不具有前述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十七、競賽管理:

(一)由本會負責各項競賽技術工作。

(二)審判委員由本會聘請之。

(三)裁判員由本會聘請之。

十八、競賽使用器材:指定球Aramith-Super Aramith Pro-TV Pro Cup

十九、全國比賽日期:(一)花式撞球9號球─國中組101年11月5、6、7日(共3天)

高中組101年11月7、8、9日(共3天)

(二)花式撞球8號球─高中組101年11月7、8、9日(共3天)

(三)司諾克撞球─高男組101年11月5、6日(共2天)

廿、參賽選手請先報名參加縣市資格選拔賽,入選後,再由各縣市承辦單位向本會

報名參加全國比賽,各縣市選拔日期請洽各縣市承辦單位,聯絡方式如下:

top">基隆市: top">基隆市體育會撞球委員會─基隆市七堵區福五街89號承 辦 人 高而亨  電話:(02)2452-9933、0919-104774
top">臺北市: top">臺北市體育總會撞球協會─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524巷1弄29號 承 辦 人 謝明恆 電話:(02)2728-1993
top">新北市: top">新北市體育會撞球委員會─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233號2樓總 幹 事 林上義 電話: (02)2283-1919、0935-242-633
top">桃園縣: top">桃園縣體育會撞球委員會─桃園市中正路60號7樓承 辦 人 孫芳儀  電話:(03)332-4546
top">新竹市: top">新竹市體育會撞球委員會─新竹市中華路二段133號總 幹 事 陳榮豊 電話:(03)533-7679、0932-113-415
top">新竹縣: top">新竹縣體育會撞球委員會─新竹縣竹東鎮榮樂街183之6號5樓主任委員 葉興樑 電話:(03)594-2706、0933-010-458
top">苗栗縣: top">苗栗縣體育會撞球委員會─苗栗縣頭份鎮光大街49號1樓總 幹 事 呂泰成 電話:(03)769-6060、0910519755
top">臺中市: top">臺中縣體育總會撞球委員會─臺中市北區學士路255號13樓總 幹 事 白崇伸 電話:(04)2206-0832、0937-480-896
top">南投縣: top">南投縣體育會撞球委員會─南投縣草屯鎮富春路139號承 辦 人 林明亮 電話:(049)256-2856、0933-565-476
top">彰化縣: top">彰化縣體育會撞球委員會─彰化縣社頭鄉朝興村清興路145巷6號總 幹 事 林金豐 電話:(04)872-3849、0910-503-964
top">雲林縣: top">雲林縣體育會撞球委員會─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211號13樓主任委員 林志佳 電話:(05)532-1999、0933-569-148
top">嘉義市: top">嘉義市體育會撞球委員會─嘉義市東區蘭井街179號總 幹 事 侯庭堯 電話:(05)228-8957、0915-565-759
top">嘉義縣: top">嘉義縣體育會撞球委員會─嘉義縣大林鎮蘭洲街23號主任委員 林清詩 電話:(05)264-2302
top">臺南市: top">臺南市體育會撞球委員會─臺南市北區金華路五段3號2樓總 幹 事 鄭從華 電話:(06)226-0866、0989-338-611
top">高雄市: top">高雄市體育會撞球委員會─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267號4樓副總幹事 蘇育瑤 電話:(07)624-0130、0918-586-789
top">屏東縣: top">屏東縣體育會撞球運動委員會─屏東市民生路4-18號(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室)總 幹 事 黃任閔 電話:0988-753-751
top">宜蘭縣: top">宜蘭縣體育會撞球委員會─宜蘭市復興路1段102號總 幹 事 林振源 電話:(039)332-793、0986-559-299
top">花蓮縣: top">花蓮縣體育會撞球委員會─花蓮縣吉安鄉中央路三段512號主任委員 林建曄 電話:038-420-312、0925-500-345
top">臺東縣: top">臺東縣辦事處─臺東市中華路1段376巷45號承 辦 人 陳耀南 電話:(089)361-567、0932-664-667
top">澎湖縣: top">澎湖縣體育會撞球委員會─澎湖縣馬公市案山里大賢街160號2樓總 幹 事 葉冠男 電話:(06)921-5799、921-5122
top">金門縣: top">國立金門農工職校─金門縣金湖鎮復興路1之11號老 師 陳國生 電話:(082)332-449、0932-980-269
top">連江縣: top">連江縣體育會撞球委員會─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總 幹 事 楊遠鵬 電話:(08)362-3367

廿一、全國報到時間:

花式撞球:第1天上午9點報到檢錄,第2、3天依比賽場次提早30分鐘報到

司諾克撞球:第1天上午9點報到檢錄,第2天依比賽場次提早30分鐘報到

廿二、比賽地點:(一)花式撞球9號球─新北市時代撞球館(新北市樹林區博愛街89號5樓)

(二)花式撞球8號球─新北市時代撞球館(新北市樹林區博愛街89號5樓)

(三)司諾克─臺北市民生BOSS撞球育樂會館(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5段196號B1)

廿三、報名: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01年10月19日下午5時截止(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撞球總會

(三)報名地址:11083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524巷1弄29號

(四)電 話:(02)2728-1993 FAX:(02)2726-1130 E-mail:bact.tw@msa.hinet.net

(五)報 名 費:高中男、女組及國中男、女組個人賽暨團體賽每人皆為二佰元,報名時無

附上報名費者報名無效,(請另附身分證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廿四、賽程抽籤:

(一)日期及地點:訂於101年10月24日下午2時假本會會議室舉行,不另行通知。抽

籤結果將於101年10月29日公佈於本會網站。

(二)逾時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廿五、領隊會議:國中組訂於101年11月4日下午2時假比賽地點舉行領隊會議,不另行通

知。

高中組訂於101年11月6日下午2時假比賽地點舉行領隊會議,不另行通

知。

廿六、裁判會議:訂於101年11月4日下午6時假比賽地點召開裁判會議。

廿七、有關參賽期間住宿安排,請參考本會網站提供之住宿資訊(比賽期間各隊所需之費用請自行

處理)。

廿八、保險相關事宜:本錦標賽舉辦期間場地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各參賽

隊伍與個人請務必自行辦理其他必要之保險事宜。

廿九、本比賽洽詢電話02-2728-1993或本會網站http://www.cuesports.org.tw。

三十、本競賽規程經本會呈報教育部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