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球總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80年10月1日製訂
86.03.17(86)體總訓字第000632號核備修定
90.07.05(90)體總輔字第0351號函核備修定
91.08.23(91)體總輔字第0372號核備修定
94.03.25體總輔字第0940000292號核備修定
一、目 的:
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展撞球運動,培養撞球運動教練人才,提高教練素質,建立撞球運動教練制度,特訂定『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依 據: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廿七日教育部台(81)體字第四一一九二號函,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體總)訂定『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修訂本』之規定訂定之。
三、分 級:
(一)A級:國家級教練。
(二)B級:省、市級教練。
(三)C級:縣、市級教練。
四、基本條件:
(一)年滿20歲以上之本會各級會員或本會各級團體會員所屬會員。
(二)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
(三)熟悉撞球運動規則。
(四)品行端正(經法院判定有罪者,精神失常、不良嗜好,被褫奪公權者不得參加)。
(五) 符合以上四款條件,但不認同本會宗旨或自行成立與本會相同性質之協會或加入其他與本會相同性質協會為會員者,不得參加。
五、資 格:
(一)C級教練(縣市):
1.本會登記之丙組以上球員及對撞球運動有特殊造詣及興趣者,參加本會或縣市委員會、協會舉辦之講習會,經考試合格者,由本會核發C級教練證。
(二)B級教練(省、市):
1.取得C級教練證,並實際執行教練工作滿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2.曾參加本會舉辦或經本會核可之全國性比賽、全國運動會前3名者。
3.曾參加本會呈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核可之亞洲錦標賽、東亞運動會前4名,亞洲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奧林匹克運動會前八名者。
4. 符合前(2)、(3)項選手之教練(選手得牌前實際訓練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亦得參加本級講習會。
符合上述資格之一者,經參加本會或省市委員會、協會所舉辦之B級教練講習會.經考試合格者報請體總核備後由本會核發教練證。
(三)A級教練(國家):
1.取得B級教練證,並實際執行教練工作滿三年以上,且所訓練之選手參加本會舉辦或經本會核可之全國性比賽,獲得前四名之教練。
2. 取得B級教練證,並實際執行教練工作滿一年以上,且所訓練之選手參加本會呈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核可之亞洲錦標賽、東亞運動會前四名,亞洲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奧林匹克運動會前八名之教練。
符合上述資格之一者,參加本會舉辦之A級教練講習會經考試合格者,由本會備冊連同資料卡(含照片2張)報請體總核發A級(國家)教練證。
六、進修:
(一)國內::
1.每年由本會舉辦教練講習會,聘請資深教練、國際教練及專家主講。
2.各級教練講習會舉辦天數至少三天(至多十天)且授課時數須達24小時以上,並須以集中連續性方式辦理。
3.授課內容如下:
A.體能訓練法
B.撞球基本技術
C.戰略與戰術
D.教練法
E.撞球規則
F.運動醫學與營養
G.運動科學論(生理學、心理學、力學、社會學、行政與組織)
H.運動傷害防護
I.英文(A級講習會必備之課程)
(二)國際:
由本會視實際需要,遴派國家級教練若干名,赴國外參加國際性教練講習(研習)會或我國主辦之國際性教練講習(研習)會,以吸收新知。
(三)甄試項目與評分:
1.筆試:成績達80分(含)以上者,方得參加場試。
2.場試:實際演練成績A級80分以上,B級70分以上,C級60分以上。
七、教練之任用:
(一)C級教練(縣、市):可擔任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專科等教練。
(二)B級教練(省、院轄市):可擔任大專以上之教練。
(三)A級教練:可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且具有被遴選參加國際性教練講習(研習)會及被遴選派往他國擔任教練。
八、管理、考核及獎懲:
(一)由本會建立各級教練之資料卡,同時列冊管理,並將資料卡副本C級教練送縣市體育會(協會),B級教練送省、院轄市體育會(協會),A級教練送、體總備查,以利加強輔導工作。
(二)由本會成立教練委員會.負責教練之資格、晉級、任用、進修、管理、考核及獎懲工作,同時每年召集各級教練實施8小時研習會,並舉行測驗,以檢測教練實力,測驗成績未達80分者或拒絕參加者,教練委員會得將名單送交本會紀律委員會議懲,並報請體總備查,最高罰則撤銷教練證。
(三)各級優秀教練屬C級者,由縣(市)級撞球委員會予以獎勵,B級者由省、院轄市撞球委員會獎勵,屬A級者則由本會予以獎勵;凡有特殊績優事實且具項獻者,由本會報請主管機關獎勵。
(四)各級合格教練,如有違反規章之情事.屬C級由縣市撞球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議處;屬B級教練由省、院轄市撞球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議處,屬A級教練,由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九、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