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球總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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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球總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80年10月1日製訂
86.03.17(86)體總訓三字第000632號核備修定
90.07.05(90)體總輔字第0351號函核備修定
91.9.13(91)體總輔字第0406號核備修定
94.03.25體總輔字第0940000293號核備修定
一、目 的:
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養撞球運動裁判人才,提高裁判水準,樹立裁判權威,建立撞球運動裁判制度,特訂定『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依 據: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廿七日教育部台(81)體字第四一一九二號函,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體總)訂定『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裁判制度實施準則修訂本』之規定訂定之。
三、分 級:
(一)A級:國家級裁判。
(二)B級:省、市級裁判。
(三)C級:縣、市級裁判。

四、基本條件:
(一)年滿20歲以上之本會各級會員或本會各級團體會員所屬會員。
(二)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
(三)熟悉撞球運動規則。
(四)品行端正、(經法院判定有罪者、精神失常、不良嗜好,被褫奪公權者不得參加)。
(五)衛生所或公立醫院色盲及視力(經矯正合於1.0標準)檢驗合格證明者。
(六) 符合以上五款條件,但不認同本會宗旨或自行成立與本會相同性質之協會或加入其他與本會相同性質協會為會員者,不得參加。
五、各級資格及晉級條件:
(一)C級裁判(縣、市):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C級裁判講習會,經筆試、場試成績合格者,由本會頒發結業證書及核發C級裁判證,並列冊連同資料卡副本,函送各縣(市)撞球委員會。
(二)B級裁判(省、市):
1. 取得C級裁判證滿一年並擔任本會舉辦或經本會核可之比賽之審判委員、裁判達20場次以上者,須檢具大會開立之出場證明文件。
2. 取得B級以上教練證,滿一年(含)以上者。

符合上述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級裁判講習會經筆試、場試成績合格者,由本會頒發結業證書及核發B級裁判證,並列冊連同資料卡副本,函送各省(市)撞球協(委員)會。
(三)A級裁判(國家):
1.取得B級裁判證,滿二年以上並擔任本會舉辦或經本會核可之全國性比賽之審判委員、裁判達30場次,須檢具大會所開立之出場證明文件者。
2. 曾擔任APBU、ACBS、IBSF、WPA、WCBS所認可之比賽及亞洲錦標賽、世界錦標賽、東南亞運動會、東亞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奧林匹克運動會審判委員、裁判達20場次者,須檢具大會所開立之出場證明文件。
3.取得A級教練證,滿一年(含)以上者。

符合上述資格之一者,參加本會舉辦之A級(國家)裁判講習會經考試合格者,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後由本會核發A級裁判證。
六、進修:
(一)國內:
1.每年由本會舉辦各級裁判講習會,聘請資深裁判、國際裁判及專家主講。
2.各級裁判講習會舉辦天數至少三天(至多十天),且授課時數須達24小時以上,並須以集中連續性方式辦理。
3.授課內容如下:
A.撞球規則
B.撞球紀錄方法
C.裁判職責
D.裁判技術與判例分析
E.裁判示範與實習
F.運動社會論(社會學、行政與組織)
G.英文(A級講習會必備之課程)
(二)國際:
由本會視實際需要,遴派國家級裁判若干名,參加國際性裁判講習(研習)會或我國主辦之國際性裁判講習(研習)會,以提昇裁判水準。
(三)甄試項目與評分:
1.筆試:成績達八十(含)分以上者,方可參加場試。
2.場試:實際演練,成績A級80分以上、B級70分以上、C級60分以上。
七、裁判之任用:
(一)C級裁判:可擔任各縣(市)內鄉鎮間之比賽裁判。
(二)B級裁判:可擔任各省(市)內所主辦之比賽裁判。
(三)A級裁判:可擔任本會主辦或協辦之各種比賽裁判,且具有被甄選為參加國際裁判進修講習之資格,並得擔任出國比賽代表隊之隨隊裁判。
八、管理、考核及獎懲:
(一)由本會建立各級裁判之資料卡,同時列冊管理,並將資料卡副本C級裁判送縣市體育會(協會)、B級裁判送省、院轄市體育會(協會)、A級裁判送體總備查,以利追蹤輔導工作。
(二)由本會成立裁判委員會、負責裁判之資格、晉級、任用、進修、管理、考核及獎懲等工作,同時每年至少舉辦二次研討座談會,以提供新知並提高裁判水準。
(三)各級裁判應遵守規章,接受本會及所屬單位徵召擔任指派之任務,其服務情形由裁判委員會詳註於資料卡,供作晉級進修及獎懲之參考。
(四)各級裁判經本會裁判委員會,評核優異者,得由本會予以獎勵;如有特殊績優事實且具貢獻者,得由本會報請主管機關獎勵。
(五)各級裁判經本會裁判委員會,評核服務精神、工作表現,如有違反下列情事之一者,經討論通過,解除或暫停其裁判資格:
1.經委派:一年內無故不執行裁判工作達一次以上者。
2.經通知: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裁判講習會一次以上者。

九、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