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規範

撞球總會參與者規範-2013年5月1日起實施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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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球總會參與者規範
102年5月1日起
一、本規範稱參與者之定義為:
參加本會指導、主辦、協辦、承認、核可之相關活動所有參與者包括但不限於選手、教練、裁判、工作人員等。
二、一般行為規範:
1.參與者均應遵守中華民國法律,凡參與者其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其行為經本會紀律委員會裁斷決定其為重大違失,依本會相關辦法處理。
2.參與者均應遵守本會所訂定之各項規定、規範。
3.參與者均應善盡其職責,依照本會之組織章程善盡個人力量、積極推廣撞球運動。
4.參與者均應充分瞭解其為運動員之身份,應隨時保持運動員之風範。若其行為經紀律委員會裁斷決定為「違反運動員之行為」,則視情節之輕重,輕者予以警告或處以罰款,嚴重者開除並不得再參與本規範第一條所示相關活動。參與者同意本會紀律委員會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三、參與者行為規範:
A.通則:
1.參加本會指導、主辦、協辦、承認、核可比賽之參與者均應充分瞭解本會所訂頒之「競賽規程」或活動前會議所規定之臨時事項。
2.在參與活動期間所有參與者均應遵守「競賽規程」及本規範之所有規定,保持「運動員之精神」,尊重本會或大會之工作人員,並且服從裁判之判決。
3.所有參與者均應盡其所能與其對手比賽,以展現優良之選手風範及尊重撞球運動「君子之爭」的優良傳統。
4.凡違反本規範之參與者其行為將被視為「違反運動員之行為」,並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罰款、暫時停止其參賽權或開除其會籍之處分。
B.行為規範:
以下之行為均為違反本規範:
1.大聲吶喊以言語、行動侮辱他人。
2.公然喝酒或使用違禁藥品(禁藥將另依IOC國際奧會規定處罰)。
3.賭博之行為。
4.使用暴力或言語威脅恐嚇他人。
5.意圖干擾其對手進行比賽(批評其對手、無禮之交談,其對手出桿時發出聲音或做出任何非必要之動作……等)。
6.批評其對手、大會工作人員、本會工作人員、或任意向其他人(非大會工作人員),批評大會使用之器材、設備,而無正當理由者。
7.前述1~6以外。經紀律委員會裁斷決定為』違反運動員之行為』。
8.於比賽期間任意棄權,而無正當之理由或未提出合理說明者。
9.未穿著規定之服裝出賽。
10.參與者非於事前報請本會同意,不得以參與比賽為由,接受任何人之金錢或其他有價之物品。
11.參與者不得從事以下任何行為:
(1)於比賽中未盡全力。
(2)於比賽會場內從事任何賭博行為(比賽會場之賭博設領有當地政府合法之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3)參與比賽之選手以共同、邀約或承諾之方式意圖改變比賽之進行或結果(包含但不限於以賭博方式)。
(4)對其所參加之比賽,以金錢或任何有價物品作為賭注邀約他人或接受他人之邀約。
(5)以提供金錢、有價物品或瓜分獎金方式予選手,企圖影響其比賽之結果。
(6)未立即向本會或大會工作人員報告上述任何可疑之贈品、金錢、任何有價物品或口頭之邀約、承諾……等。
12.公開批評、攻擊本會:
本會所指導、主協辦、承認或核可之比賽及本會之聲譽乃是屬於本會所有之最重要資產。因此不容許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以言詞或行為侮辱本會、本會工作人員、大會工作人員。
13.比賽規則:
(1)所有參與者均應依照本會所訂頒之「競賽規程」進行比賽,並服從裁判及大會總監之決定。
(2)參與者亦應遵守技術會議、領隊會議、選手會議所規定之事項。
C.罰則:
於比賽現場之紀律委員、代表本會人員及比賽總監可於行為發生時對違反本規範之參與者作以下之處置:
1.立即予以警告。
2.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罰款,參與者並應於30天內繳交。
3.情節嚴重者可以停止其參與,並報請本會經紀律委員會議對其處以較重之罰則,最高終身禁賽。
4.選手對其所受之處罰得提出申訴,並於十日內將申訴內容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紀律委員會將於接獲其書面申訴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選手最後決定。
若選手被處以暫時終止比賽之罰則,選手若有不服,應於二日內提出書面申訴;於申訴期間內選手仍可繼續參加比賽,但其申訴經紀律委員會維持原罰則者,應立即退出比賽。
四、本規範於102年5月1日由中華民國撞球總會理事會通過施行,本規範若有修正,自修正公布之翌日起,依修正後規定。

切 結 書

本人茲切結凡參與 貴會現在或未來所指導、主辦、協辦、承認、核可之相關活動者,均願遵守如附件「中華民國撞球總會參與者規範」相關規定,不得違反;否則願依該規範受罰,並同意 貴會紀律委員會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再聲明不服。

  此 致

中華民國撞球總會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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